【案情介绍】
李女士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李女士在本市某社区内拥有一处合法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后李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就在未补偿的情况下,当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李女士家的房屋为危房为由,将李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令李女士的财产损失惨重。该行为显然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为此李女士感到焦虑至极,通过网络咨询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案件分析】
我所接到李女士的委托后,立即指派我所法律知识深厚、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负责此次案件。律师在对案情了解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协助搜集了关键性证据,整理了房屋被拆除的损失,随后指导李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本案中,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未与李女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市政府也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市住建局以涉案房屋为危房为由强制拆除,显然违反了行政行为的正当性原则,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李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杰睿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