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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补偿协议,房屋却变成了“危房“被强制拆除,杰睿律师助力维权!

来源:www.bjflgww.cn 发布时间:2022/4/18 10:41:35

【案情介绍】

李女士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李女士在本市某社区内拥有一处合法房屋,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后李女士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未作出补偿决定,就在未补偿的情况下,当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李女士家的房屋为危房为由,将李女士的房屋强制拆除,令李女士的财产损失惨重。该行为显然侵犯了李女士的合法权益,为此李女士感到焦虑至极,通过网络咨询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

【案件分析】

我所接到李女士的委托后,立即指派我所法律知识深厚、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负责此次案件。律师在对案情了解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协助搜集了关键性证据,整理了房屋被拆除的损失,随后指导李女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律师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本案中,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未与李女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市政府也未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市住建局以涉案房屋为危房为由强制拆除,显然违反了行政行为的正当原则,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李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杰睿说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规定有所不一样,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2)对于这三项费用的分配:安置补助费、青苗费是直接支付给被征地人的,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
   (3)但给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也不是就归集体所有、被征地人一点都得不到了: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具体如何分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但在分配时,或者是所有村民都有权平均分、然后由村里给被征地人另行调配土地;或者是多分配给被征地人一些款项作为补偿、而没有被征地的村民就少分或是不分给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
小编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如有需要请及时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