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王先生是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某村人,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及院落一处。一家人一直在此居住。2019年8月19日这天王先生外出归来,发现自家房屋院落及相关附属物被拆除,屋内物品损失殆尽,给王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王先生报警后,经公安调查得知,拆除王先生房屋的为该村所在街道办实施的行为。王先生认为街道办强制拆除自己房屋的行为,已经实际影响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案件分析】
经过我所王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后,发现诸多违法点,指导王先生起诉至法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原告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及社会组织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街道办实施强制行政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法律规定行政强制决定作出之前行政机关应就行政强制措施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并履行相应的送达程序,本案街道办在实施涉案行政行为之前未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其所实施行政行为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且其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给王先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侵犯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才有权对辖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故街道办不具有查处拆除的职能,超越法定职权应予确认违法。最终,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王先生的房屋及院落的行为违法,王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杰睿说法】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被征收后,部分被征收人因认为补偿不合理、不公平等种种因素无法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这时,征收部门就会想出各种手段达到强迫被征收人搬迁的目的,比如直接暴力非法强制拆除、以拆危促拆迁、恐吓、非法断电、非法堵路等。遇到以上问题及时律师咨询。小编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如有需要请及时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