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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利益 不能成为强制拆迁的借口

来源:www.bjflgww.cn 发布时间:2022/2/9 9:23:44


案情介绍】

郝先生是湖南省长沙某地村民,在村里有一处房屋,2020年8月份,当地进行地铁扩建项目建设,郝先生的房屋所在地被纳入征收范围。郝先生因为对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未与拆迁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且拒绝搬迁,2020年12月,相关部门将郝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房屋一瞬间被夷为平地,导致郝先生屋内物品被埋入废墟,郝先生损失惨重。郝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郝先生在法律平台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进行维权。

【案件分析】

经过律师对案情了解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指导郝先生将负责组织实施搬迁工作的管委会和接受委托、具体实施拆除工作的街道办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2021年2月份,长沙某法院受理了郝先生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二被告称该地铁线工程是关系当地民生发展的重点基础设施工程,是民生工程、惠民工程,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告以对补偿标准存在异议为由拒绝搬迁,致使工程拖延,损害公共利益。为了不影响整体征收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影响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对原告房屋实施拆除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于上述案件,律师意见认为,即便征收工作出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拆除工作也应依法进行,二被告在未与原告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安置补偿决定情形下,未按照规定履行催告、制作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的情形下,直接自行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最终,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管委会、街道办于2020年12月8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杰睿说法】

现在拆迁过程中,只要补偿方案公平合理、征收程序严格到位、实施过程公开透明,又代表着公共利益,大多数征迁户都会认可与支持相关项目的征收。

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相关的征收活动。因此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最常说的就是进行某某项目是为了集体利益、公共利益才对你家房屋或者承包地怎么样了。

所以我们首先应知道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指的是在能够满足一定的社会条件或特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需要、享受、发展、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或条件。

这个概念有些抽象,我们可以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例举的公共利益的五种情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去判断该征收行为是否合法。

但这并不代表着,只要征收部门说征收你家房屋或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就可以不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直接强制拆除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拆除房屋确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强制拆除程序合法,不然很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强拆违法!

关于本案,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有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征收,其前提要求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共利益是所有征收项目启动的基础。所有的政府征收项目都必须具备公共利益这一前提,否则就不得实施征收活动。即便征收项目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不是实施强制拆除的理由,也不能代表强拆行为的合法性。在征收项目中,强拆行为的实施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实施强制拆除的实体及程序要求都有明确规定,仅仅具备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远远达不到实施强制拆除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