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章某家住内蒙古包头市某区,在该地有一处住宅,因市区实施旧城改造项目,他家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后来,章某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市拆迁办对章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章某不服。向省拆迁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后,维持了该“征收补偿决定”。章某感到万般无奈,于是,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来进行维权。【案件分析】
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章某的求助后,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律师代理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章某虽然对涉案征收补偿方案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可,但没有证据证明该征收补偿方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同时,该征收补偿方案是否违法,影响的是是“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故原告诉称“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必要前提条件,被告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的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原告从未见过该“征收决定”及征收决定公告,被告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的表述,不予支持。一审败诉后,再次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上诉人章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房屋被征收时具有经营性质,征收涉案房屋的补偿应该包括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章某提出的要求停产停业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在认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具有经营性质方面有误,法院予以纠正,撤销拆迁办对章某作出的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杰睿说法】
在本案中,首先,《XXX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X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违反上位法之规定,依法无效。其次,一审法院主观割裂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的因果关系,无视征收决定违法这一事实。上诉人针对征收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仅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并未涉及到实体内容。第三,房屋征收部门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定权。居民委员会及代表也无权委托评估。最后,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总价明显低于同类房屋市场价,违反法定公平补偿原则。小编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如有需要请及时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