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先生,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委托代理律师:郑小乐,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
被告:吴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被告:吴川市海滨街道办事处
【案情介绍】
国之有史,家之有谱,以追溯世系及分清支派,明确尊卑长幼,以祠、墓,立庙以统宗,祭墓以报祖。陈先生的祖先骅骝岭十世祖“麟德公”博巨陈氏古墓自清代顺治,康熙年间至今去年12月,陈先生等人收到一张限时迁坟《通知》要求他们把坐落在吴川市海滨街道骅骝岭内的陈氏祖坟进行搬迁。但在此之前,陈先生等人没有收到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或者土地征收的通知,无缘无故地祖坟所在地变成别人的地,陈先生等人心生不满。据知,族谱上清楚记载着祖坟建立的过程,至今大致有300多年历史。几百年以来祭拜祖坟早已成了陈氏家族惯例。然而今年2月22日,陈先生等人再次收到由吴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吴川市海滨街道办事处共同作出的《强制拆除公知》,称其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骅骝岭内的陈氏古墓系违法建筑,要求陈先生等人在限期内自行清理涉案土地上附着物和附属物及坟墓,否则将予以强制拆除。对此陈先生等人气愤不已。表示:“这块地是祖宗买下的,为什么开发商让我们迁,如果不迁就强拆?”为维护陈氏族人的合法权益,陈先生通过网络咨询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案件分析】
我所接到陈先生的委托后,立即指派我所法律知识深厚、经验丰富的郑小乐律师负责此次案件。郑律师对案情了解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指导原告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 :1、撤销两被告共同发出的《通知》及《强制拆除公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律师认为:吴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吴川市海滨街道办事处对陈先生等人作出的《通知》及《强制拆除公告》要求清理土地清土地附着物和附属物及坟墓,是在既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认定陈氏祖坟是违法建筑又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情况下,就径直以违法建筑为由,责令陈先生限期自行拆除祖坟及相关建筑构物。两被告不遵守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给原告陈族一房千余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属于吴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且认定违法建筑后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权力也属于吴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被告没有任何 法律授权认定原告祖坟属于违法建筑,两被告不具备实施涉案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 ,这属于明显重大且违法的情形,应被认定为无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现依据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陈氏村民祖坟所在区域涉及到的项目是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就迁坟一事,在张贴迁坟通知之前也曾多次与村民代表开会协商。称其,早在1977年,林科所和村就签订了用地范围划分协议,陈氏祖坟所在地属于林科所的。期间经过几次出让拍卖,最终该地权属由天海取得。陈氏祖坟需要无条件迁走。此外,该项目位于吴川市城区,属于吴川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管辖范围,因此两被告均具有发出涉案迁坟《通知》的主体资格。在原告等人收到自行拆除限期通知书后,没有自觉履行拆除义务,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原告发出强制拆除公告。最终,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城综局和被告海滨街道办作出涉案《通知》、《强制拆除公告》事实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以撤销。原告诉请撤销该《强制拆除公告》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杰睿说法】
根据《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丧主即祖坟家属并没有祖坟的所有权。我国并没有墓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分包,有的地方并不包含墓地占用面积。即使发生流转,也尊重习惯,不会强制墓主人后代迁坟。祖坟就是根,是基于个人身世渊源的链接,它同时也是一种精神信仰,在中国传统文化里也是风水智慧的集大成处。本案中,村集体已经把土地卖给开发商,如果转让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和村民大会,流转程序合法,开发商可合法享有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开发商已将祖坟所在地规划为重点建设项目。因此,要求村民迁移坟墓的要求也是合法的。基于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商要求村民迁移坟墓,是合理要求。但是,毕竟是祖传墓地应当尊重习俗,至少也应当提前几个月通知,而非立刻搬迁。如果开发商强制挖坟的话,不仅会侵害祖坟家属的财产权,还可能侵害祖坟家属的人格权以及祭祀权。被侵害的村民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甚至还可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另外,除了民事责任,擅自开挖他人祖坟的行为可能还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5条规定,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可以给予拘留,罚款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还涉嫌刑事犯罪。小编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如有需要请及时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