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家住内蒙古巴彦淖尔某村庄,王先生在本村拥有一处承包地,并且一直用于种植,2018年7月份王先生收到某建筑公司的告知,称县国土资源局已将该农场土地出让给了该建筑公司,并且该建筑公司已通过政府出让,取得了该的土地使用权,王先生在占用了该土地用于种植,要求王先生腾退土地。清理地上附着物。王先生耕种多年的土地被要求限期腾退,某建筑公司给的安置补偿也过低,为此王先生感到焦虑至极,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先生通过网络咨询找到我所(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为其维权。
【案件分析】接到王先生的委托后,我所立即指派法律知识深厚、经验丰富的张律师负责此次案件。张律师通过和王先生沟通了解到,得知王先生一家自40年前,就“带地入场”将自家承包地并入农场,一直经营使用至今,土地、房屋权属从未发生变更。国土资源局将土地出让给某建筑某公司时,未对王先生进行合理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也尚未清除。律师深知,国土资源局出让不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土地,这是明显违反国土资源部禁止非“净地”出让的规定。张律师首先指导王先生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发改委等部门递交了申请信息公开。获得该宗地资料、某建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拍卖公告、成交确认书、交地证明、等多项重要信息,以证明王先生是土地的合法使用人,证明国土资源局向某建筑公司出让土地时未完成对王先生的拆迁补偿安置,存在违法点。律师再次指导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国土资源局向某建筑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经过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未能提交其土地权属证明,不能证明王先生对其土地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并且认为其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驳回其起诉。随后,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多项证据均可证明王先生作为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有权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上诉请求,撤销了一审法院裁定指令其继续审理。最终在铁证之下,该建筑公司主动找到王先生对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王先生拿到了满意补偿,通过调解真正化解了矛盾,为自己讨回了公道。【杰睿普法】在原土地使用权人、原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物权尚未消灭的情况下,此时出让土地设立新的土地使用权,势必导致地上物权错综复杂,滋生法律纠纷。对开发商而言,压低拆迁补偿无疑能够节约拿地成本,利益使然容易触发野蛮拆迁,侵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这种复杂情况下想要解决妥善维权也并非单独一个程序能够解决,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制定具体的维权策略,各个程序相互衔接配合,助力拆迁户获取应得的合理补偿。小编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如有需要请及时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