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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被强制拆除,5天内收到两次限期拆除通知书

来源:www.bjflgww.cn 发布时间:2021/11/19 13:27:43


【案情介绍】

郝先生是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某村人,在村里拥有一处合法房屋,2018因修路扩道,自己的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因与拆迁办就房屋拆迁补偿款问题未达成一致,房屋拆迁一直处于等待阶段,谁知等来的不是协商补偿方案,而是限期拆除通知书,更关健的是郝先生在5天内收到两份限期拆除通知书,另郝先生感到气愤的是,最后一份通知书竟要求在收到通知书当天,就要将房屋自行拆除。但郝先生并未理会此通知书, 他的消极对待,等来的却是房屋被强制拆除。看到自家房屋一天之间被夷为平地,气愤之余,郝先生决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分析】

接到郝先生的委托后,我所指派专业办理行政案件,多次办理相关案件的张律师代理郝先生的案件,张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了解和分析,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首先,像郝先生这样收到两份限拆通知书的情况并不多见,所以需要格外小心诉讼策略。律师为了保险起见,分别提起两个撤销之诉。法院受理后,认为两个诉讼事由属于同一性质的两次行政行为,决定合并审理,这也是律师所希望的,有利于高效解决问题。两份通知书实体违法,程序有误;被告拆迁办行政目的不当,以强拆为手段,侵害了原告郝先生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其是应《关于印发山西省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综合整治工作方案通知》的要求才下发的拆除通知,目的在于排除高铁沿线的安全隐患,对原告的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法院应驳回起诉。然,被告两次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已经实际影响到原告的财产权利,具备行政强制决定的性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已经实施了具体的拆除工作,将原告的房屋夷为平地。此外,拆迁方为了加快拆迁进度,短时间内连续下发两道限拆通知书,设定自行履行期间严重不合理,发文理由中认为对征收项目存在安全隐患,但并未实际调查,认定其中的关系,也拿不出有利的证据证明,作出程序明显违法。在下发通知后,又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房屋拆除,行政目的存在不当。法院审理后,认为拆迁方作出的限拆通知书程序违法,但由于房屋已经遭到毁损,故判决确认限拆通知书违法。

【杰睿说法】

关于限期拆除通知书,当行政相对人收到限期责令拆除通知书时,首先就是要确认被拆的房屋是否真的属于违法建筑,如果属于违法建筑就要采取补救措施,使其成为合法建筑;如果属于合法建筑可以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力。另外小编提醒广大朋友限期拆除通知书还不具有强制拆除的效力,待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时,行政相对人可以复议或诉讼。小编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如有需要请及时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