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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拆迁案例:河道边上的蔬菜大棚成了行洪障碍物?被强制拆除。判决确认强拆违法!

来源:www.bjflgww.cn 发布时间:2021/11/18 9:08:56

案情介绍】
魏先生等人是山东省莘县燕店镇西(后)孙庄村人,依法对本集体的土地享有使用权,从1999年以来,魏先生等人一直将自己的承包地和之前承包的机动地用于种植蔬菜大棚,但在2019年12月份,莘县水利局称魏先生等人耕种的蔬菜大棚在河道范围内,妨碍了河道泄洪,要求魏先生等人限期拆除,面对如此情形,魏先生等人及时找到了北京杰睿律师事务所,希望可以通过法律来拿到合理的补偿,进行维权代理。【案件分析】

经过我所孙律师对案情了解后,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因时间紧迫,首先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起诉了莘县水利局,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魏先生等人的大棚被强行拆除,系燕店镇人民政府拆除,随后律师指导魏先生等人向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燕店镇人民政府强拆魏先生等人蔬菜大棚的行为违法。

法院开庭审理时,被告燕店镇政府辩称:原告所建设大棚位于马颊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对于原告所述土地性质,应依政府登记为准。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徒骇河马频河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批复》(聊政字[2014]119号)对河道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定。原告所建设的大棚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之内,原告未经水利部门审批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大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等规定。

并同时提交了两组证据(如图)



孙律师对于被告燕店镇政府提交的两组证据均不认可,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认为本案原告诉的是被告强拆行为违法,被告应向法庭提交在强行拆除之前针对原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规定,行政机关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存在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之一,并且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先催告当事人,并直接送达当事人,对违建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依法强拆。

经过法庭质证以及激烈辩论,于2021年11月份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莘县燕店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蔬菜大棚的行为违法。魏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杰睿说法】

本案中镇政府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之前,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违背了法律规定,在程序和实体上均不合法,对魏先生等人的权益已经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此,孙国义律师针对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

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违法建筑客观上是大量存在的。但我们应当看到,违法建筑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不仅仅涉及当事人没有办理用地规划手续或者没有按照用地规划手续规定进行建设的问题,而与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与行政机关管理服务的水平,与历史遗留、民生保障、建筑物建造年代等因素都是有关系的。

小编提示:在有关部门查处违法建筑的过程中,当事人有合法的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也必须履行相应的调查取证义务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作出相应的处罚、强制措施。对于当事人而言,及时针对“责令限期拆除”类文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

小编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如有需要请及时来电咨询。